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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未建工会的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堪忧—黄乐平接受工人日报采访

作者:车辉 来源:工人日报 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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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年清明时节到来,在被祭奠的逝者里,存在着这样一个人群:因身患职业病无力医治而逝去的劳动者。在举哀追思的日子里,他们的不幸遭遇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社会已经意识到以牺牲劳动者权益和尊严换取利润的发展方式必须要扭转,但关注度还是不够。”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义联中心”)负责人黄乐平对本报记者表示:“祭奠身患职业病逝去的劳动者是一种社会义务,未建工会的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堪忧。”

 

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障情况相对好些

 

黄乐平介绍,为了让更多的人来关注职业病问题,也为了能为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参考,201012月至20112月,义联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调研。此次调查重点关注珠三角、长三角、中西部地区及北京周边等区域。

 

“调查结果很不乐观。”黄乐平说。他给记者提供了他们在所调查人群范围内得到的数据:被抽样的职业病患者出现病症的平均年龄为37.5岁,职业病患者中最大的群体为尘肺病患者,占70.2% 45.6%的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55.9%的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上养老保险。

 

 此次调查还专门就被调查的职业病患者单位有无工会,患者是否加入工会组织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有效样本里,86%的患者表示,他们的单位没有工会,自己也没有加入任何形式的工会。

 

 一位调研员告诉记者:“尽管《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但是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的建会情况还是不容乐观。说白了,他们就是不愿建立工会。”

 

职业病的特性决定了受害者的群体性,在不良企业里,往往是大部分工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病,这样的群体如果没有相关组织成为其“娘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问题上应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我们这次调查特别增设了职业病患者是否参加工会的问题。”黄乐平说:“实际调查情况也证明,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障情况要好些,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堪忧。”

 

漠视劳动保护换利润的发展模式已到改弦更张时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

 

而最近发生的苹果公司供应商员工职业中毒、甘肃古浪尘肺病农民工集体维权等事件,又一次次触动着社会神经。黄乐平认为,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企业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回报,不惜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护条件来压缩运营成本,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特别是一些地方的重污染小企业,工人的劳动保护形同虚设。有些地方政府对劳动保护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偏袒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视GDP,轻视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从‘十二五’规划中的内容以及两会传递的声音看,这种以牺牲劳动保护换利润的发展模式已到了改弦更张的时候了。”

 

 义联中心研究员叶明欣表示,职业病患者维权阻力重重,职业病患者获得赔偿要过很多难关。

 

以第一关申请职业病诊断为例,申请职业病诊断要准备如下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材料。

 

这些材料的获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提供。可事实上,不少企业漠视着本应他们承担的义务,人为给职业病患者造成阻力。常见的情况是拒绝给工人开职业接触史证明,甚至否认劳动关系。

 

义联中心的调查显示,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曾经因为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这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接触史证明而被拒绝的共达到83%

 

重型患者亟待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近年来,职业病防治一直是全国和地方两会上的热门话题。在各级工会组织的呼吁下,国家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加紧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工作。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秦希燕代表提出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的议案;2011年四川省两会期间,张瑞雪代表的议案关注的内容,也是劳动者职业病防治。2010年以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连续两年被列为一类立法计划。20108月,国务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

 

调研报告指出,在立法上,对于重型的,也就是五至十级职业病患者如何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否则,这些职业病患者即使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旦病情恶化,仍难逃晚景凄凉、家贫人亡的结局。在执法层面,政府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注销行为的处罚。

 

据黄乐平介绍,此次调查发现,目前县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处于边缘化状态,对于地方上的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利税大户,根本无从行使监管职责,更多的作用是善后。

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大量职业病案例,尤其是煤矿集体案件,都存在着单位注销后政府买单的情况,这反映出地方政府在作出煤矿关闭等行政行为时,严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致使无良企业顺利注销,最终加大社会成本。

 

“当务之急是重型患者亟待获得更全面的保障,《职业病防治法》也应尽快明确职业病监管主体部门地位,使其权责统一,能真正担负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畅通救济渠道的职责。”黄乐平说。

 

原文链接:http://media.workercn.cn/grrb/2011_04/05/GR0108.htm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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