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LOGO

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法律冲突“堵塞”工伤者救济路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1
分享到:

法律冲突“堵塞”工伤者救济路

  一位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他除了申请工伤待遇之外,还有权利提起民事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如果他这么做,法院将不会受理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陈霄 法治周末记者 陈磊

  王启忠至今仍然清楚地记得那一天事故发生时的情形:

  井下塌方时,正在作业的近十个工人在片刻的惊愕之后,立即四散奔逃。王启忠还没来得及跑向出口,就感觉到矿井顶部一大团黑乎乎的东西,直直地落了下来,压在了他的腿上。

  王启忠害怕被持续落下的煤块埋在井下,惊恐之中想用力推掉压在腿上的东西,并试图向出口移动,这两个努力行为导致了他的二次受伤,加剧了他的伤势。

  两年后的今天,在中国康复中心,《法治周末》记者看到,王启忠坐在轮椅里。他说自己是那次事故中受伤最重的人。

  工伤保险的“不完全救济”

  事故之后,王启忠双下肢截瘫,成了残疾人。

  在北京博爱医院二楼的走廊上,王启忠已经很平静,只是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伤残等级是二级。说起可能不坚持做康复训练将可能带来令其致命的心脏衰竭、尿毒症等并发症时,他伤感地低下头,沉默了许久。

  回忆起两年多前的意外,王启忠有些凄楚。出事之后,王启忠经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从此其大部分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但工伤保险基金并不能完全覆盖他的损失。“不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不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都不给支付。”王启忠的妻子向《法治周末》记者出示了长长的医药费用单,用手在上面比划指点。

  “最难的还是后续康复治疗,需要的辅助器具,比如可摇式医用床、站立柜等,工伤保险基金就更不管了。”王启忠的妻子说,出事后他们一直想回河北老家,至少可以节约在北京的租房钱,“但家里没有这种器具,不敢走,训练一停,可能连命都没了”。

  王启忠是北京市安岳煤矿的职工。事故后半个月单位除了前期住院费和后来转院的3万元押金外,就没再支付过钱。“就连口头上答应的给他每个月1800元工资,给我每个月600元当作护理费,都没有兑现。”王启忠的妻子眼睛有点红,她扭过头去,轻轻地说,“当时单位想让我们转到乡镇医院去,但那里根本没有康复训练的条件。”

  不得已,王启忠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来调解的结果是,安岳煤矿补给王启忠14.5万元,王启忠“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王家很快发现,这笔钱只能缓解短时间的困境,而家里惟一的男人没有收入,妻子兼顾护理的同时只能打零散工,女儿正在读书准备上高中。

  王启忠的妻子开始频繁地奔跑在单位和医院之间,“求他们把工伤保险基金不包含的部分给补上,求他们发工资、继续给交医疗保险,我给他们都跪下了”,记者看到她眼眶里泪水在打转,“可他们说他(王启忠)跟公司已经没关系了”。

  相关司法解释堵了一条“路”

  王启忠告诉记者,工伤保险基金大概承担了他80%的医疗费用,剩下的还是得自己出。无奈之下,他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除了找单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

  《法治周末》记者致电安岳煤矿一直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他称矿上一切都是按照法律走,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局的裁判。更多的细节,该工作人员则说“跟你们解释不清楚,你们找劳动局吧”。

  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直至退休。

  事实上,王启忠的法律援助律师刘升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刘升期认为,王启忠完全可以对安岳煤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及辅助器具的费用。

  障碍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主责任中,有一款明确“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这样的案件我们在实务中也碰到不少,当事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单位索赔,因为有司法解释,一般法院都不会受理的。”刘升期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与安全生产法产生了抵触。

  中国政法大学侵权法学者罗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司法解释作出上述规定,是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是特别法,侵权行为法规范是一般法,“按照法理,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普通法”。

  “其实也可以根据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受不受理很难说。”罗瑶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工伤条例规定有问题”。

  工伤与民事索赔只能选其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就此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对劳动者工伤的救济是一种补充模式,先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劳动者可以民事方式索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立法作了这样的简单化处理,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充分的”。

  刘升期认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推进多年,法律应与时俱进,结合现实状况,明确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后仍有损害时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可能参考德国的模式,工伤与民事索赔只能选择其一,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远远没有德国完善”。

  《法治周末》记者向医院了解,工作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种类,实际上已大体上能够满足伤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当然规定的都是比较常规的药,像国外进口的一些昂贵药品,可能效果好一点,但目录并不包括,如果患者要选择的话只能自费。”医院的该人士告诉记者。

  王向前告诉记者,目录中只规定基本用药实际上是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问题,“总体而言,对社保基金的使用遵循节约原则,控制使用,因此标准比较低;而民事则是采用完全赔偿原则,以填平全部损害为目的”。

  王向前认为,目前我国还处于低水平保障时期,社保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国外的工伤保险基金连劳动者的精神损害都要保障”。

  发稿前,记者接到了王启忠的电话。他说,无奈之下,已经再次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请,要求单位承担治疗费用,“安岳煤矿5月份就关闭了,到时候我都不知道该去找谁”。

  《法治周末》记者随后查询得知,王启忠所在这家乡镇集体所有制的煤矿,执照有效期只到今年5月底。王向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主体消亡是正常现象,比较普遍,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责任如何落实,“希望这次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能够完善”。

  来源:法治周末

©2020 YiLian Labor.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159号 京ICP备13031719号-3

法律援助热线:010-82357827 邮箱:yilianlabor@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806室 邮编:100086